員工的勞動合同可以籤半年嗎?
- 合同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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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員工的勞動合同可以籤半年嗎?
單位的勞動合同期限可以籤半年。只要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即可。如果勞動合同期限為半年的,則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並且單位與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三條
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合同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第十九條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二、什麼樣的合同可以撤銷?
1、合同是因重大誤解訂立的。這種情況是指合同當事人對合同的性質,對方當事人,標的物的品種、質量、規格和數量等重大事項有錯誤的認識,從而使訂立合同的後果與自己的真實意思相違背,並可能或者已對造成較大損失。
2、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實際生活中顯失公平的情況可能多種多樣,比如一方當事人不公平地利用了對方當事人的依賴、經濟困境或緊急需要,或者不公平地利用了對方當事人的缺乏遠見、無知、無經驗或缺乏談判技巧的事實等。是否構成顯失公平,需要考慮到合同的目的和性質以及所造成的實際影響等情況進行綜合判斷。
3、合同是在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對於欺詐、脅迫的情形有兩種情況。屬於損害國家利益的,如前所述,應當認定無效。如不屬於損害國家利益的,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合同。
具有以下的幾種情形,合同可以依法撤銷,在訂立合同的過程中,存在顯示公平的情況;合同中的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違背對方的真實意願簽訂的合同。一方當事人對於合同標的物,存在重大誤解時訂立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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