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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況下可以變更合同?

哪些情況下可以變更合同?

隨著時間的推移和變化,任何事情都不可能一成不變,在合同履行的過程中也可能因為某些事項的出現導致合同不得不變更,那什麼情況下可以變更合同呢,如果合同變更給對方帶來損失怎麼辦,是否需要由變更合同的一方來支付賠償呢?本站小編馬上在下文中為你解答。

哪些情況下可以變更合同?

一、哪些情況下可以變更合同

可變更合同在我國現行《民法總則》和《合同法》裡稱為可變更、可撤銷合同。

可變更合同有以下情形:欺詐,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脅迫;乘人之危;重大誤解。情形包括對合同性質的誤解(如將保管作務贈與);對合同當事人的誤解;對合同標準的誤解;顯失公平。這類合同應予撤銷。法律規定當事人請求變更的,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不得撤銷。

通常說的變更合同是指合同在成立之後尚未履行或者未履行完畢之前,由於標的數量的增減、履行地點、時間等變化而導致合同內容發生改變。簡單來說需要主要兩個條件:

1、變更合同是在原存在有效的合同關係的基礎上,沒有合同或者合同未成立都不能稱之為變更合同;

2、合同變更必須是依照雙方當事人的約定或者是經過法院的判決或仲裁機構的裁定,意思是即使發現自己買的東西價格貴了好幾倍,對合同約定的內容不滿意,一般情況下也是不可以單方面變更的,只能去和對方的當事人協商變更,或者是依判決、裁定來變更。

所說的通過法院判決和仲裁機構裁定是針對以下幾種合同:

(一)因重大誤解訂立的合同

(二)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合同

(三)一方以欺詐的方式訂立的合同

(四)一方以脅迫的手段的方式訂立的合同

(五)一方以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

在訂立合同後發現有五種情況之一的,不想解除合同又無法和對方協商變更的,可以直接到法院或仲裁委員會請求變更合同,當然,這種權利並不是一直享有的,不能說有利的時候就讓合同繼續履行,等到發現對本身無利的時候就請求變更,因此要在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時的一年內請求變更才是有效的。

實踐中合同變更並不少見,有時候是債務承擔,有時候是債權轉讓,但這些變更合同的方式都需要債務人的同意,當然有時候通知債務人也可以,但都不得單方決定變更合同,否則有可能要承擔違約責任。所以在決定變更合同時最好問問專業的律師的意見,看看是否需要對方的同意或者如何通知對方比較好,避免合同變更糾紛的發生。

標籤: 變更 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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