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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產所有權的轉移時間怎麼規定

動產所有權的轉移時間怎麼規定

動產所有權的轉移時間怎麼規定
物權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規定了動產所有權轉移的規則,動產物權的設立和轉讓,自交付時發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按此規定動產所有權轉移分為以下四種情形:第一種情形:法律另有規定的,從規定。比如,標的物為電子資訊產品,當事人對交付方式約定不明確,且依照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買受人收到約定的電子資訊產品或者權利憑證即為交付。第二種情況,當事人另有約定的,從約定。比如約定合同簽訂後3個月後所有權發生轉移,第三種情況,所有權保留買賣。在買賣合同中約定買受人支付價款之前出賣人保留所有權的,在買受人支付全部價款時,所有權才發生轉移,而非自交付時轉移。除以上三種情形外,動產所有權轉移時間一律以交付為準。交付就是指將自己佔有的物或所有權憑證移轉給他人佔有的行為。交付既要有客觀上佔有的轉移,又要有主觀上轉移佔有的意思,具體還可以分為現實交付、擬製交付、簡易交付、指示交付、佔有改定五種情況。
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二十三條
動產物權的設立和轉讓,自交付時發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一百三十四條
當事人可以在買賣合同中約定買受人未履行支付價款或者其他義務的,標的物的所有權屬於出賣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一百三十五條
出賣人應當履行向買受人交付標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標的物的單證,並轉移標的物所有權的義務。
《民法典》 第二百二十四條 動產物權的設立和轉讓,自交付時發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標籤: 所有權 動產 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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