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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權合同模板的內容應當包括哪些?

智慧財產權合同模板的內容應當包括哪些?

當代社會,合同是非常常見的,因為不管在什麼樣的領域內都需要簽訂合同來保障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在我們的現實生活中智慧財產權也需要簽訂合同,但是許多人都不知道智慧財產權合同模板的內容應當包括哪些?那麼,接下來小編將為大家詳細的介紹一下相關的知識。

智慧財產權合同模板的內容應當包括哪些?

一、智慧財產權合同模板的內容應當包括哪些?

委託方(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設計方(乙方): 乙方按照甲方要求設計出公司LOGO後甲方應儘快安排新設計LOGO的商標註冊事宜(為期1個月)。

甲方如在商標註冊過程中碰到被商標局駁回而不能註冊的情況,乙方負責為甲方無條件重新設計滿意的LOGO方案。 若乙方為甲方設計的LOGO在作商標註冊後,如在使用過程中碰到被其他公司狀告侵權的情況而導致不能使用時,乙方負責為甲方無條件重新設計滿意的LOGO方案,但不承擔任何因侵權而導致的法律責任。 甲方採用的LOGO,乙方擁有完全智慧財產權,甲方擁有完全的適用版權,但乙方不得再對此方案有任何智慧財產權上的要求。

若因LOGO未註冊成功所造成的諸如畫冊、VI手冊及VI前期應用等損失,皆由甲方負責,同時甲方依正式合同支付乙方所有費用。 此協議一式兩份,簽字後雙方各執一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 本協議在甲乙雙方代表簽字蓋章後,以雙方最後簽字日期為生效日; 本協議的解析生效和履行受中國法律法規管轄。

甲方(蓋章):

乙方(蓋章)

代表簽名:

代表簽名:

地址:

地址:

電話:

電話:

日期:

日期:

二、專利合同糾紛相關法律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專利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若干規定》第1條列舉了16類專利糾紛。其中,第3項屬於《規定》的專利合同糾紛;第1、2、4、5、6、7、9屬於權屬、侵權糾紛,見《規定》第143條;第8項涉及臨時措施,見《規定》第339條和第340條;第10~15項屬於行政糾紛。[5] 與專利申請權和專利權轉讓合同相關的規定是《專利法》[6] 第10條和《專利法實施細則》[7] 第14條,《合同法》第342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技術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8] 第22~24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137條。與專利實施許可合同相關的規定是《專利法》第12條、第47條、第54條和《專利法實施細則》第15條,《合同法》第18章第3節,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技術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3部分。

專利合同糾紛主要有以下幾種。

專利申請權轉讓或者專利權轉讓合同糾紛這類專利合同糾紛是在專利申請權轉讓或者專利權轉讓過程中發生的。引起這類糾紛的主要原因有以下幾個方面:①在專利申請權或者專利權存在爭議的情況下,與他人簽訂的有關權利轉讓的合同可能無效,從而給受讓人造成損失,引起糾紛。②沒有取得共同申請人或者共同專利權人的同意,單獨將權利轉讓引起的糾紛。③專利權已經失效(自動放棄或被撤銷或被宣告無效),原專利權人沒有及時通知受讓人,從而引起糾紛。④由於雙方沒有履行合同義務而引起的糾紛。專利申請權或者專利權轉讓合同,屬技術轉讓合同的一種,對糾紛的解決可直接按照《合同法》[2] 中關於技術轉讓合同的規定處理。

專利實施許可合同糾紛指在專利實施許可合同中因對權利、義務約定不明確產生的糾紛。專利實施許可合同也屬於技術轉讓合同,對有關糾紛的處理也應按照《合同法》的規定處理。

專利技術中介合同糾紛專利技術中介合同屬於技術服務合同的一種,它是專利代理機構、資訊諮詢機構、技術市場及個人為傳遞技術情報資訊,組織工業化、商品化生產,促使專利權人和實施單位訂立的一種合同。這種合同可以是專利供應方和專利需求方與中介方共同簽訂,或由供、需雙方分別與中介方單獨簽訂。合同建立在供、需雙方對中介方絕對信任的基礎上,自願通過中介機構實施。中介服務合同糾紛是供、需雙方與中介方發生的糾紛,應按技術服務合同來規範各自的權利義務及違約責任。

與專利代理合同相關的規定是《專利法》第19條和《專利代理條例》。

首先知產權合同便會涉及到兩方主體也就是委託方和設計方,雙方當事人肯定會需要就智慧財產權達成相關的協議,然後在智慧財產權合同中約定雙方權利義務。如果大家還有不懂的建議在當地諮詢專業的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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