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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享受工傷待遇歸哪管?

申請享受工傷待遇歸哪管?

一、申請享受工傷待遇歸哪管

申請享受工傷待遇歸哪管?

職工發生工傷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在24小時內通知社會保障部門,在30日內向當地社會保障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填寫《工傷認定申請表》)。如工傷事故是屬交通事故或受他人暴力傷害的,須在事故發生後向交警部門或公安部門申報,並向社會保障部門提交交警或公安部門的證明。

用人單位未在規定的期限內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或單位拒絕工傷認定申請(出具工傷證明),受傷害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當地社會保障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參保人或單位沒有在30天內向社保部門申請,期間發生符合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等由用人單位負擔。

溫馨提示:

1、工傷認定機構一般應為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如果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是省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則應為用人單位住所地設區的市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

2、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收到工傷認定申請後,在15日內進行審查,符合條件的應當受理,對不屬於本部門管轄的,應當由有權管轄的部門書面告知申請人。

3、申請材料不完整的,應當一次性書面告知申請人需要補充的材料,申請人在30日內補充全部材料的,應當受理,並自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是否認定為工傷的決定並書面通知用人單位和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

4、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在其工傷認定中,應當依據醫療機構初次治療工傷的診斷書和職業病診斷證明,明確其傷害部位,向工傷職工頒發《工傷證》。

二、工傷員工維權措施

1、自行向勞動保障部門提起工傷認定

依據《工傷保險條例》之相關規定,職工發生傷害事故申請工傷認定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但用人單位不申請,也難不倒勞動者。該法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勞動與社會保障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2、醫療終結就去進行傷殘評定

在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後向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提出申請,進行勞動功能障礙鑑定,並提供工傷認定書和工傷醫療有關的病歷資料等。只有確定了具體的傷殘等級才能更加準確地向用人單位主張賠償金額。殘疾在工傷中稱之為勞動功能障礙,按照現行規定,勞動功能障礙分為十個傷殘等級,最重的為一級,最輕的為十級。

3、協商或申請勞動仲裁

用人單位沒有給您辦理工傷保險的,您可以在評定傷殘後依據《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專案計算出具體賠償額,向用人單位要求賠償。勞動者可以與單位協商賠償,也可以讓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或者人民調解組織出面進行調解。如果用人單位拒絕賠償,勞動者可以提起勞動仲裁申請要求用人單位賠償。

三、工傷認定的期限

以下是申請工傷認定程式中有關時間的規定:

1、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用人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確診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本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申報。用人單位不按規定申報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親屬、工會組織在1年之內,也可以直接向勞動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2、區、縣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工傷認定決定,並在10個工作日內將工傷認定決定送達申請工傷認定的從業人員或者其直系親屬和該從業人員所在單位,同時告知勞動能力鑑定的申請程式。

工傷在生活中十分的容易發生,很多工作都是高強度,難度係數很高的,所以就非常容易在工作的過程中出現失誤而出現工傷。工傷發生了之後,受害者應該及時到當地的勞動部門進行工傷的認定,也可以是用人單位申請,單位有原因沒申請的,才可以申請

標籤: 哪管 待遇 工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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