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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工傷保險條例規定是什麼?

吉林省工傷保險條例規定是什麼?

一、《吉林省工傷保險條例》規定是什麼?

吉林省工傷保險條例規定是什麼?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職工獲得醫療救治和經濟補償,促進工傷預防和職業康復,分散用人單位的工傷風險,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組織和有僱工的個體工商戶(以下稱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本辦法的規定參加工傷保險,為本單位全部職工或者僱工繳納工傷保險費。

用人單位的職工和僱工(以下稱職工),均有按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權利。

第三條 用人單位應當遵守有關安全生產和職業病防治的法律、法規,建立工傷事故、職業病防治工作責任制,避免和減少職業危害。

職工應當遵守安全生產操作規程,提高事故傷害和職業病自我防範意識,避免和減少事故、職業病對自身的傷害。

職工發生事故傷害和患職業病時,用人單位應當採取措施使工傷職工得到及時救治。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工傷保險工作。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所屬工傷保險經辦機構具體承辦工傷保險事務。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衛生和計生、民政、住房城鄉建設、公安、交通運輸、工商、安監、食品藥品監管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配合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做好工傷保險工作。

二、工傷保險費如何確定?

工傷保險費根據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則,確定繳費費率。

省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會同省財政部門,在國家確定的費率原則和具體規定基礎上,制定和調整本省的行業基準費率,報省人民政府批准後公佈施行。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制定本地區費率浮動辦法,報統籌地區人民政府批准後公佈施行。

工傷保險經辦機構根據用人單位繳納使用工傷保險基金、工傷發生率、職業病危害程度等情況,按照費率浮動辦法,確定用人單位工傷保險繳費費率。

在我們的日常生活當中經常可以看到有一些公司的勞動者並沒有被購買社會保險,在這種情況之下就是屬於用人單位方面存在著一定的過錯,因為各個地方的《工傷保險條例》對於其工傷保險的購買實際上都是有非常明確的要求和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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