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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治療期限

工傷治療期限

工傷醫療期應當按照輕傷和重傷的不同情況確定為一個月至二十四個月,嚴重工傷或者職業病需要延長醫療期的,最長不超過三十六個月。
工傷醫療期滿後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工傷醫療期的時間由指定治療工傷的醫院或醫療機構提出意見,經勞動鑑定委員會確認並通知企業和被保險人。
被保險人在工傷醫療期內停發工資,改為按月發給工傷津貼。工傷津貼標準相當於被保險人本人受傷前十二個月內平均月工資。工傷醫療期滿或者評定傷殘等級後應當停發工傷津貼,改為享受傷殘待遇。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七十條
國家發展社會保險事業,建立社會保險制度,設立社會保險基金,使勞動者在年老、患病、工傷、失業、生育等情況下獲得幫助和補償。

工傷治療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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