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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資租賃的標的物交付

融資租賃的標的物交付

融資租賃的標的物交付

融資租賃的標的物交付

出賣人按照約定向承租人交付標的物,承租人享有與受領標的物有關的買受人的權利,是融資租賃與傳統租賃的一個重要區別。在傳統租賃中,出租人是將自己現有的物或者根據自己的意願購買的物出租給承租人,承租人與出賣人之間不存在任何法律關係,出租人對租賃物負有瑕疵擔保責任。而在融資租賃中,融資租賃合同的租賃物即是買賣合同的標的物。融資租賃合同最重要的法律特徵就是融資與融物相結合,融資為融物服務。買賣合同是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出賣人和租賃物的選擇訂立的,作為買受人的出租人只負支付貨款的義務,而承租人是租賃物的佔有、使用、收益人,且瞭解租賃物。出租人實質上是為承租人購買租賃物提供資金,真正的買賣雙方是承租人和出賣人,因此,出賣人應直接向承租人交付標的物。

出賣人不僅應向承租人直接交付標的物,而且應承擔租賃物的瑕疵擔保責任。這是因為之所以會有租賃物的質量問題,根本原因是出賣人沒有按照合同約定的內容履行交付符合國家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的質量標準的標的物的義務。因此,在融資租賃合同中,出租人一般不負瑕疵擔保責任,也不負遲延履行的責任。

承租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的時間、地點、驗收方法接收標的物。接收標的物,既是承租人的權利,也是承租人的義務。作為義務,承租人應當接收標的物,無正當理由不接收的,應當承擔相應的遲延履行責任;作為權利,承租人有權接收標的物,出賣人不得拒絕將標的物交付給承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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