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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可以進行抵押擔保嗎

借款合同可以進行抵押擔保嗎

借款合同可以進行抵押擔保嗎

抵押擔保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對某一特定物的佔有,而將該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擔保法的規定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債務人以自己的房屋、汽車等財產作為自己債權擔保的行為就叫做抵押擔保,作為擔保的一種方式,我國法律對債務人相關的財產能否作為抵押物以及相關的抵押順序是做了明確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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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抵押擔保的方式,借款合同抵押擔保的內容

一、借款合同抵押擔保的方式借款合同的抵押,是抵押人(借款人或第三人)為保證借款合同的履行而採取的一種擔保措施,即抵押人以自己所有的財產或者自己依法經營管理的財產,作為履行借款合同的擔保;如債務人(借款人)到期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法律規定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抵押權作為物權保證,其效力高於信譽保證。抵押物是指由抵押人提供並經抵押權人(貸款人)認可的,在借款人到期不能履行或不履行借款合同規定的義務時,貸款人有權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或借款合同的約定予以處分的財產。根據我國《擔保法》的規定,下列財產可以作為抵押物: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著物;抵押人所有的機器、交通運輸工具和其他財產;抵押人依法有權處分的國有的土地使用權,房屋和其他地上定著物;抵押人依法有權處分的國有的機器、交通運輸工具和其他財產;抵押人依法承包並經發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權;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財產。二、借款合同抵押擔保的內容借款合同的抵押應當以書面形式由抵押人和抵押權人訂立抵押合同。抵押合同應當包括下列內容:1、被擔保的借款種類,借款數額;2、借款人履行償還借款義務的期限;3、抵押物的名稱、數量、質量、狀況、所在地、所有權權屬或者使用權權屬;4、抵押擔保的範圍;5、當事人認為需要約定的其他事項。抵押合同的主要條款和內容經當事人協商一致後,由當事人雙方簽章,抵押合同即告成立。但對於以法律規定的財產抵押的,應當辦理抵押物登記,且抵押合同自登記之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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