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責任公司存在監督機構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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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責任公司的監督機構
1、監事會或者監事的職權
(1)檢查公司財務;
(2)對董事、經理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
(3)當董事和經理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和經理予以糾正。
(4)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
(5)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監事應當列席董事會會議。
法律依據:《公司法》 第五十三條
監事會、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董事、高階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的董事、高階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當董事、高階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高階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四)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在董事會不履行本法規定的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
(五)向股東會會議提出提案;
(六)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的規定,對董事、高階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七)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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