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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方不付撫養費的後果是怎樣的?

女方不付撫養費的後果是怎樣的?

女方不付撫養費的後果是怎樣的?

在孩子未成年的夫妻雙方離婚時如果小孩判給了男方撫養,而女方需要依法規定的每年提交撫養費,這樣來保證自己的小孩能夠順利健康的成長,到孩子年滿18歲時即可停止撫養費的供給,但是女方不付撫養費的後果是怎樣的?下面就由本站小編為大家詳細說明。

女方不付撫養費的後果是怎樣的?

我國《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第1067條規定:“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時,未成年的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給撫養費的權利。”“撫養費”,包括子女生活費、教育費、醫療費等費用。

“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學歷教育,或者喪失或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等非因主觀原因而無法維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女方不履行撫育義務,針對此情況可向一審法院反映,由一審法院對不執行判決的當事人進行教育、警告,促其履行撫養子女的義務。如果仍然不聽勸告,不接受教育,拒不執行判決,根據《民法典》規定,一方當事人可以向一審法院提出申請,要求強制執行。法院進入強制程式時,一般需要當事人向法院提出申請。根據執行工作規定第十九條,對已發生法律效率的具有給付贍養費、撫養費、撫育費內容的法律文書、民事制裁決定書,可由審判庭移送執行機構執行。

也就是說對具有贍養費、撫養費、撫育費內容的生效法律文書也可以不經申請,由法院依職權直接進入強制執行程。強制執行的辦法:

一是提取、扣留被申請人的儲蓄存款或工資等勞動收入。如請被執行人所在單位協助從工資中按月扣除;

二是查封、扣押、凍結、變賣被申請人的財產。是指財產被查封、扣押後,執行員責令被執行人在指定期間履行法律確定的義務。逾期不履行,按照規定法院可將被查封、扣押的財產交有關單位進行拍賣或者變買。強制負有義務的當事人履行義務。

男方可以先選擇跟女方溝通協商撫養費的問題,如果女方還是堅持不給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訴,通過法律的途徑來索要孩子的撫養費,離婚後雙方的感情生活和家庭不會影響撫養費的給予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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