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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更監護人申請怎麼寫?

變更監護人申請怎麼寫?

一、變更監護人申請怎麼寫?

變更監護人申請怎麼寫?

監護書面申請書需要寫明這些內容:

1、申請人的姓名、性別、地址,或者與被監護人的關係;

2、申請事項也就是訴訟請求;

3、寫明事實與理由,也就是為何申請;

4、最後寫明起訴人的姓名。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十七條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二、變更監護人需要什麼條件?

首先,現有監護人無法履行、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人的合法權益,這是能變更孩子監護人的前提條件;

其次,需要有人提起變更孩子監護人的訴訟請求,這包括孩子生父母,長期撫養孩子的祖父母等等,必須是與孩子生活非常親密的親屬或組織;最後,就是法院根據具體情形,從有利於孩子身心成長的原則出發,做出變更孩子監護人的判決。

孩子監護權變更申請只能通過法院進行。現實生活中,孩子監護權是一個比較複雜的問題,而相關法律並沒有是否明確的規定。

所以,如果在離婚後想變更孩子監護權,除了現有監護人存在客觀無法履行監護義務的之外,一定要做好蒐集現有監護人對孩子成長不利證據的工作,這是獲得孩子監護權變更訴訟的關鍵。

三、法定監護人可以變更嗎?

監護人可以變更。如果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履職不力的,對監護權存在爭議的,有關當事人可以向被監護人所在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指定監護人,指定監護人應當尊重被監護人的真實意願,有關當事人對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監護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監護人。

監護人被指定後,不得擅自變更。

根據《民法典》第三十一條的規定,對監護人的確定有爭議的,由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指定監護人,有關當事人對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監護人;有關當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監護人。

變更監護人申請中要有申請人的姓名、住址,與被監護人的關係,變更監護人時,必須證明現有監護人無法履行或不履行監護職責,存在侵害被監護人合法權益的行為。孩子的父母或長期撫養孩子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可以從有利於孩子身心健康發展的原則出發,提起變更監護人的訴訟請求。

標籤: 監護人 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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