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普法百科網 >

法律文書 >其它文書 >

變更監護人申請書

變更監護人申請書

變更監護人申請書

傳統家事糾紛案件,一般是指涉及家庭內部成員之間的案件,如離婚、贍養、撫養、扶養、繼承、分家析產等,現在已經涵蓋了婚姻無效、撤銷婚姻、離婚後損害責任、人身自由權、夫妻財產約定、婚生子女否認、生父確認、同居關係析產和探望權、監護權、被繼承人債務清償、遺贈撫養協議、涉外婚姻和涉老婚姻等,隨著社會轉型的凸顯和深化,家事糾紛衍生的新型別案件呈現多元化。

精選律師 · 講解例項

變更監護人,諮詢變更監護人申請書怎麼寫

關於怎麼寫變更監護人申請書的回答如下: 
1、監護人不是隨便申請變更的。是有順序的。
  《民法通則》 第十六條 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監護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人員中有監護能力的人擔任監護人:
  
(一) 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 兄、姐;
  
(三) 關係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願意承擔監護責任, 經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
  對擔任監護人有爭議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在近親屬中指定。對指定不服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裁決。
  沒有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監護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
  第十七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員擔任監護人:
  
(一) 配偶;
  
(二) 父母;
  
(三) 成年子女;
  
(四) 其他近親屬;
  
(五) 關係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願意承擔監護責任,經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
  對擔任監護人有爭議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在近親屬中指定。對指定不服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裁決。
  沒有第一款規定的監護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
  
2、訴訟時間在30日內審結,適用特別程式審理。
  
3、法院過年休息。
  • 文章版權屬於文章作者所有,轉載請註明 https://pfbkw.com/zh-tw/wenshu/qitawenshu/dzo0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