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國探視申請需要哪些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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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生活當中,如果犯罪嫌疑人被拘留以後,那麼針對犯罪嫌疑人的探視是有要求的。畢竟涉及到我國的法律問題,因此在探視的時候可不是說隨隨便便想探視就可以進行探視的,必須要嚴格遵守派出所的一些規定才可以。在下文當中小編就詳細的為大家介紹一下,在我國探視申請需要哪些手續?
一、在我國探視申請需要哪些手續?
第一、到看守所中探望被羈押的親友,也屬於探監的一種。
第二、到不同的地方探監,要求是各不相同的。
一般情況下應該出示以下證件:
1、身份證件(包括身份證、臨時身份證、戶口本、戶籍證明、軍官證、士兵證等),
2、當地街道辦事處、居委會、村委會出具的相關證明。 現在的普遍做法是,不需要第2種證明。
第三、不是每個人都有權探視的,一般來說是罪犯的親屬和監護人才能行使探監權。而且只有規定的探監日,才能探監。你可以查一下電話號碼,問一下探視時間,和他的直系親屬一起去。
第四、看守所裡的未決犯是不容許探監的,除了可以會見律師,不容許接見任何人。
二、拘留具體流程是什麼?
(一)即時執行。
1、開具《公安行政拘留執行通知書》;
2、由2名以上民警將被處罰人送達拘留所執行,抗拒執行的,可以使用手銬等約束性警械;
3、與拘留所辦理交接手續;
4、將《行政拘留執行回執》存入案卷備查。
(二)暫緩執行。
1、由法制部門對暫緩執行申請進行審查,確認是否有申請行政複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事由,評估採取暫緩執行的社會危險程度;
2、符合暫緩執行條件的,填寫《暫緩執行審批表》;
3、報局領導審批;
4、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人或繳納保證金;
5、製作《暫緩執行行政拘留決定書》一式三份,分別送申請人、辦案單位,一份存檔備查。
(三)不予執行。
1、確認違法行為人是否符合不予執行行政拘留處罰的法定條件;
2、填寫《行政處罰審批表》,並提出不執行拘留的建議;
3、經辦案部門領導同意、送法制部門稽核後,報分縣局領導審批;
4、製作《行政處罰決定書》,在執行欄目載明不予執行的理由和依據。
我們可以看出,其實按照我國法律的規定,到不同的地方探監,那麼要求也是不一樣的。不過一般情況下,應該出示的證件主要包括身份證,村委會出具的相關證明等。另外針對探視的時間也是有要求的,在某些情況下,針對一些特殊案件和特殊人員是不允許進行探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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