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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監護人身份證型別是什麼?

第一監護人身份證型別是什麼?

第一監護人身份證型別是什麼?

我國當今社會上有著許許多多的結婚家庭和有孩子的家庭,那麼在對於有孩子的家庭來說,父母都是這個家庭中孩子的監護人和老師,那麼第一監護人身份證型別是什麼?今天就給大家進行詳細的介紹什麼是第一監護人的身份證型別。

第一監護人身份證型別意義是什麼?

意思是:證明監護人身份的證件的種類。  

監護人是對無民事行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人(如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合法權益負有監督和保護責任的人。一般父母是第一監護人。  

身份證型別的種類很多,但最常用的證件就是居民身份證,其次還有居民臨時身份證、軍官證、武警警官證、士兵證、外國人居留證、外交官證等等。這些都是合法的證明人身份的證件。

第一監護人身份證型別概念是什麼?

1、未滿18週歲的未成年人屬於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其家長作為其監護人,同時也是其法定代理人,相關民事活動完全可以由其監護人依法代理。

2、10週歲以上的未成年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從事與其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活動,其它民事活動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徵得其法定代理人同意。10週歲以下的未成年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其民事活動。

3、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是其監護人。

4、未成年人的監護人是其父母、父母死亡或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人員擔任監護人:A、祖父母、外祖父母。B、兄、姐。C、關係密切的其它近親屬或朋友願意承擔監護責任的,由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單位或住所地居委會、村委會同意的。對監護權有爭議的,由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單位或住所地居委會、村委會指定,對指定不服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指定。沒有第一、第二款規定監護人的,由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單位或住所地居委會、村委會或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

司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12條、14條、16條、18條

通過以上文章所述,相信大家都對於監護人的身份證件的瞭解比之前更加深刻了,對於有孩子的家庭來說第一監護人身份證型別是什麼?這個問題十分的重要它牽扯到和涉及到今後孩子的學習生活以及撫養問題上都有十分密不可分的聯絡,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標籤: 監護人 身份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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