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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起繼承權喪失的行為包括哪些?

引起繼承權喪失的行為包括哪些?

一、 引起繼承權喪失的行為包括哪些?

引起繼承權喪失的行為包括哪些?

根據我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條的規定,繼承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即喪失繼承權:

(1)故意殺害被繼承人的。繼承人故意殺害被繼承人是一種嚴重的犯罪行為,不論動機如何,不論是既遂還是未遂,均應確認其喪失繼承權。而且,繼承人故意殺害被繼承人的,即使被繼承人以遺囑將遺產指定由該繼承權繼承的,仍可確認遺囑無效,依法剝奪其繼承權。

(2)為爭奪遺產而殺害其他繼承人的。理解該條要注意的是,繼承人應當是故意殺人,動機必須是爭奪遺產,而被殺害者是其他繼承人。繼承人只要有故意殺人行為,不論是既遂還是未遂,均應確認其喪失繼承權。而且,繼承人為爭奪遺產而故意殺害其他繼承人的,即使被繼承人通過遺囑將遺產指定該繼承人繼承,仍可確認遺囑無效,依法剝奪其繼承權。

(3)遺棄被繼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的。繼承人虐待被繼承人情節是否嚴重,可以從實施虐待行為的時間、手段、後果和社會影響等方面認定。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的,不論是否追究刑事責任,均可確認其喪失繼承權。繼承人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的,或者遺棄被繼承人的,如以後確有悔改表現,而且被虐待人、被遺棄人生前又表示寬恕,可不確認其喪失繼承權。

(4)偽造、篡改或者銷燬遺囑,情節嚴重的。根據有關規定,繼承人偽造、篡改或者銷燬遺囑,侵害了缺乏勞動能力又無生活來源的繼承人的利益,並造成其生活困難的,應認定其行為情節嚴重。

二、其它導致喪失繼承權的條件

(1)婚姻關係的非自然解除,包括婚姻被宣告無效、婚姻被撤銷以及離婚等情形。婚姻關係以上述方式解除,當事人雙方不再具有夫妻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當然相互之間也就喪失了繼承權。但是,因一方死亡導致婚姻關係自然解除的,生存一方當然的享有繼承權。

(2)解除收養關係,收養關係是一種擬製的血親關係,當事人之間可以按法定程式確定收養或者解除收養關係。收養關係解除後,當事人之間擬製的血親關係不復存在,相互之間也當然的喪失繼承權。

(3)繼承人先於被繼承人死亡,按照《民法典》的相關規定,自然人的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繼承人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其繼承權也當然的喪失。

對於繼承權的認定,是繼承人是否可以獲得遺產的前提條件,我國法律上明確規定了在繼承行為發生之前,需要對繼承人的繼承權進行認定,必須在符合條件的情況下才可以獲得繼承權,但涉及到上述原因的,是可以導致繼承權喪失的。

標籤: 喪失 繼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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