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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人離婚訴訟程式是什麼

軍人離婚訴訟程式是什麼

人民法院審理包括軍人離婚在內的民事案件,實行兩審終審制。這裡的“兩審”,是指第一審程式和第二審程式,其中第一審程式分為普通程式和簡易程式。大部分軍人離婚案件適用簡易程式,有著不同於一般民事案件的特別規定。

軍人離婚訴訟程式是什麼

1、起訴的條件。包括: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有明確的被告;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屬於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範圍和受訴法院管轄。

2、起訴方式和起訴內容。軍人離婚案件的起訴狀應記明下列事項:當事人的基本情況;訴訟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與理由;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

3、訴訟費用。根據的規定,對於離婚案件,每件交納受理費10元至50元.涉及財產分割的、財產總額不超過一萬元的,不另收費用;超過一萬元的,超過部分按1%交納。

軍人離婚案件的受理。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人民法院收到起訴狀或者口頭起訴,經審查,認為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7日內立案。

審理軍人離婚案件的普通程式和簡易程式。軍人離婚案件大部分適用簡易程式審理,但有的在審理過程中,發現案情複雜,可轉為普通程式繼續審理。除此之外,審理軍人離婚案件在程式適用上與其他民事案件相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六條

人民法院對決定受理的案件,應當在受理案件通知書和應訴通知書中向當事人告知有關的訴訟權利義務,或者口頭告知。

標籤: 軍人 離婚 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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