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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人離婚的訴訟程式

軍人離婚的訴訟程式

軍人離婚訴訟程式,大部分案件適用簡易程式審理,但有的在審理過程中,發現案情複雜,可轉為普通程式繼續審理。除此之外,審理軍人離婚案件在程式適用上與其他民事案件相同。法律對軍人離婚的要求和程式作了明確規定,現役軍人離婚,應當嚴肅謹慎,不得違反國家法律和軍隊紀律,不得違背社會公德;現役軍人申請離婚的審批程式、許可權與申請結婚的相同。團級以上單位政治機關出具同意離婚的證明時,應要求離婚雙方簽字或提供本人書面意見。由此可見,軍人離婚程式比較嚴格。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一條規定: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應當徵得軍人同意,但是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的除外。

軍人離婚的訴訟程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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