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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銷婚姻是雙方都會申請嗎?

撤銷婚姻是雙方都會申請嗎?

撤銷婚姻是雙方都會申請嗎?

我們都知道,國家法律規定了婚姻成立、解除、無效、撤銷的情形及辦法。當婚姻發生脅迫事件或限制人身自由時,婚姻受害的一方就有權向有關部門申請撤銷婚姻,以維護自己正當的權益。那麼,撤銷婚姻是雙方都會申請嗎?還是隻有一方有申請權呢?

一、撤銷婚姻是雙方都會申請嗎?

有權申請撤銷婚姻的申請人,只能是婚姻當事人中的受脅迫方本人。受脅迫方在結婚時不能真實地表達自己的意願,雙方締結結婚關係違揹她(他)的意志。而另一方當事人在結婚時並沒有受到脅迫,其關於與對方締結結婚關係的意思表示是真實的,因此,另一方當事人對雙方的婚姻關係沒有撤銷權。受脅迫當事人的近親屬,也沒有權利申請撤銷該婚姻關係,這是由於可撤銷婚姻違反的是結婚自願原則,結婚行為是否為自己的真實意思表示,只有婚姻當事人本人明確知道,其近親屬不能替代受脅迫當事人作出是否締結婚姻關係的意思表示。

二、哪些婚姻善是可撤銷婚姻?

可撤銷的婚姻,是指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或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條 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受脅迫的一方撤銷婚姻的請求,應當自結婚登記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種類;①因脅迫結婚的。②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

三、可撤銷婚姻的法律特徵是什麼?

1.可撤銷婚姻是違反了當事人意願的,是違反結婚自由原則的,主要表現形式有包辦、買賣婚姻。

2.可撤銷婚姻是有婚姻事實的。

3.可撤銷婚姻是相對無效的,它有時間限制。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條的規定,受脅迫一方撤銷婚姻的請求,應在自結婚登記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撤銷婚姻的請求,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過了這個時間期限沒有提出撤銷請求,即視為有效婚姻。

四、婚姻被宣告無效、被撤銷後的法律後果是什麼?

無論是無效婚姻還是可撤銷婚姻,一旦被宣告無效或被撤銷,則婚姻自始無效,即從當事人結婚之時,婚姻就沒有效力,而不是從婚姻登記機關或者人民法院宣告之時起婚姻才沒有法律效力。這說明我國對無效婚姻和可撤銷婚姻採宣告主義,即只有經過宣告確認程式後,才產生自始無效的後果,也即未經公權力宣告前,不能作為無效對待。

綜上所述,婚姻是嚴肅的,正如婚姻登記成立一樣,撤銷婚姻也是有一定的法定情形和法定程式的。首先在認定是否為可撤銷婚姻時就需要按照程式遞交申請和證明材料,由有權處理機關進行審查辦理。撤銷婚姻是雙方都會申請嗎?值得肯定的是,只有被脅迫結婚的人才有權利提出撤銷婚姻的申請。

標籤: 婚姻 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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