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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一方離家出走該怎麼離婚

有一方離家出走該怎麼離婚

有一方離家出走該怎麼離婚

一、有一方離家出走該怎麼離婚

1、確定管轄法院,直接起訴離婚

(1)夫妻一方離開住所地不滿一年,另一方起訴離婚,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2)夫妻一方下落不明或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另一方起訴離婚,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3)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離婚案件由原告經常居住地法院管轄。

注意:原告主張被告下落不明,立案時應一併提交公安機關、街道辦事處等出具的證明材料。

一方離家出走時,建議及時到公安機關、街道辦或居(村)委會等備案,否則缺少出具下落不明的依據。

2、公告送達,缺席審判

被告下落不明或無法送達的,法院進行公告送達。自發出公告之日起,經過60日,即視為送達。

公告期滿無人應訴,法院可以缺席判決。判決作出後再公告60日,無人上訴的判決生效,雙方婚姻關係解除。

3、申請宣告失蹤或宣告死亡

如果夫妻一方下落不明持續滿2年或4年,另一方可根據個案情況選擇宣告失蹤或者死亡。

(1)離家出走,下落不明持續滿2年的,可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法院申請宣告失蹤。根據《民法典》的規定,可以先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申請宣告夫或妻為失蹤人,然後再向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2)離家出走,下落不明滿4年或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滿2年的,可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法院申請宣告死亡,宣告死亡之日即婚姻關係消滅之日。

注意:宣告失蹤或死亡並非對下落不明人員離婚的前提條件,但一旦被宣告死亡,其婚姻關係自宣告死亡之日起消滅。

雖然我國民法典明確規定,離婚案件需要雙方當事人到場,但不意味著當事人不到場就不能離婚。夫妻一方長年離家,不與家人聯絡或者失蹤的,一方要求起訴離婚,可以按照以上流程提起離婚訴訟。

二、訴訟離婚有幾種形式

細分為法院調解離婚和判決離婚兩種形式:

1、法院調解離婚:一方向法院起訴離婚時,法院組織調解是審理離婚案件的必經程式,如果經調解,雙方均同意離婚,財產和子女等問題都能達成一致,法院會出具調解書解除雙方婚姻關係,這個離婚調解書與離婚判決書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法院判決離婚是法院組織調解無效後,如果認定雙方確實符合離婚條件,以離婚判決書的形式解除雙方婚姻關係)。

三、配偶失蹤後債務應當如何承擔?

在現實生活中,一方失蹤後另一方想要離婚所面臨的追債問題時有發生。此時,很多人往往憤怒又無奈:又不是我本人借的錢,甚至是在我不知情的情況下欠的債,為什麼要我來還呢?

根據民法典第1064條的規定,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從法條規定可知,男女結婚後不能否定夫妻雙方的獨立人格,原則上夫妻雙方共同簽字或者一方事後追認所負的債務,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所以一般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還是需要共同簽字。但夫妻作為“利益共同體”仍要共擔風險、共享收益,債權人能證明該債務為債務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或用於債務人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的,也可能被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所以,雖然錢不是你借的,名字不是你籤的,但只要配偶在外偷偷借了款,你就有可能作為債務人一同償還借款。尤其是在配偶失蹤的情況下,失蹤並不影響債務的償還,債權人有權要求另一方代為償債。

對於一方離家出走的離婚案件,另一方起訴至法院後,一般會先通過直接送達、郵寄送達等方式向被起訴方送達起訴書和開庭傳票。如果均不能送達成功,法院會進行公告送達的方式向被起訴方送達起訴書和開庭傳票,之後在公告送達確定的開庭時間,被起訴方未到庭的,法院會缺席審理本案,並根據起訴方提供的證據材料做出准予離婚的判決。以上就是對“有一方離家出走該怎麼離婚”的解答,若還有法律問題可以點選下方按鈕諮詢專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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