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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還彩禮的情形有哪些?

退還彩禮的情形有哪些?

退還彩禮的情形有哪些?

退還彩禮的情形有哪些?

彩禮,是指男女雙方在結婚前,由男方向女方贈送的財物,包括但不限於現金、煙、酒、茶葉等禮品,是我國自古以來的婚嫁習俗,是男婚女嫁中的必經程式之一,代表了男、女締結婚約的誠意。

但在現實生活中,如果女方在收到彩禮後,沒有和男方結婚,男方是否可以要求女方退還彩禮呢?答案是肯定的。

根據規定,有三種情形下,法院會支付要求退還彩禮的請求,分別是:第一種,男女雙方沒有去民政局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這是典型的騙婚或者悔婚行為;第二種,男女雙方雖然辦理了結婚登記手續,但是沒有共同生活的,從實質角度,這依然是騙婚或者悔婚行為,只是表現得比較隱晦,因為男女雙方結婚是為了建立家庭、共同生活的,如果沒有實現這一點,也可以認定為婚姻不實,可以要求退還彩禮;第三種,男女雙方確實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也一起共同生活,但是男方為了給彩禮導致婚後生活困難的,這種情況下也是可以要求退還彩禮的,這是從有利於結婚當事人的角度出發,避免出現當事人因為無力承擔高價彩禮,雖然結婚了,但婚後生活難以維持的情形。上述這三種情況是有明確法律依據、能夠得到法院支援的退還彩禮的情形。

《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

第一千零四十二條  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

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員間的虐待和遺棄。

通過上述三種法定的退還彩禮的情形,我們可以知道,婚姻不是獲取財物的途徑,不能抱有收取高價彩禮賺一筆的想法,如果沒有締結婚姻的誠意,哪怕收了彩禮,這彩禮也需要退還回去,這也體現了誠實信用的法律精神。

標籤: 退還 彩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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