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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時要求查對方所有財產有哪些方式?

離婚時要求查對方所有財產有哪些方式?

(一)銀行存款、信用卡查詢取證

離婚時要求查對方所有財產有哪些方式?

離婚財產分割中涉及的銀行存款問題,應注意兩個問題:

(1)法院判決分割的是現有的銀行存款餘額;

(2)在訴訟過程中或起訴以前對方轉移的存款應為賠償之訴。為此,在調取對方的銀行存款情況時,要調查兩個方面的內容,即存款餘額及一定期限內的存取款明細。

一般情況下,對方的銀行存款情況當事人或律師均無法直接到銀行申請查詢,只能由律師向法院申請調查令或直接申請法院至銀行調取。而法院接受申請的前提是,必須提供對方的具體開戶銀行名稱及銀行賬號。為此,當事人及律師要做的是,查詢到對方的銀行賬號。

(二)在實踐中有以下幾種收集財產資訊的途徑

(1)對方留在家中的存摺及銀行卡,對這些材料進行復印或抄錄即可;

(2)對方留在家中的銀行卡刷卡消費憑證;

(3)對方的銀行存、取款憑證;

(4)對方記錄在筆記本上的備忘銀行賬號。

(三)工資報酬查詢取證

在離婚財產分割中,一方的工資報酬並不能直接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的依據,最主要的原因是,離婚時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是以現有財產為基礎。因此,查詢對方的工資報酬往往是作為對方應承擔的撫養費的一個衡量標準。

在正常情況下,可以請律師去調查,律師開具律師事務所的調查介紹信至單位查詢時,能夠得到對方的工資收人證明,但對於銀行工資賬號、住房公積金及住房補貼的發放情況則會要求法院調取。所以,在查詢對方的工資收人情況時,不如直接向法院申請開具調查令或申請法院直接調取。有的時候,對方可能在短時間內變換了幾個不同的單位,則需要到這些單位一一調取。

(四)股票交易及資金賬戶資訊查詢取證

一般來說,股票賬戶內的資金由兩部分構成:

(1)股票的當前市場價值。

(2)股票資金賬戶內的餘額。

實踐中常出現爭議的是,由於股票的市場價值波動性較大,既可能增值,也可能出現貶損的情況,此時該以何種價格標準進行分割就需要雙方當事人進行協商。若協商不成,法院會取一個時間點(一定期限內的平均值)確定股票的價格,判由持有股票的一方支付一半的對價給另一方。

因此要查對方的財產,最開始的地方就應該是對方的工資和他的存款,也就是對方的銀行卡的流水賬戶,如果是還有其他的金融產品,那麼也要看對方的金融產品的。投資情況,如果是對方原來的財產購買的金融產品,那麼原來的財產是他自己的,但是他後面購買的那些投資產品的收益是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

標籤: 財產 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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