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鑑定筆跡是否有效
- 司法會計鑑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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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鑑定是指在訴訟過程中,對案件中的專門性問題,由司法機關或當事人委託法定鑑定單位,運用專業知識和技術,依照法定程式作出鑑別和判斷的一種活動。在刑事訴訟過程中行為人對於某些專業性的問題存在疑惑的是可以申請司法鑑定的,由於司法鑑定的結果會在一定程度上影響刑事訴訟結果,所以行為人應該依法去有鑑定資格的機構進行司法鑑定。
精選律師 · 講解例項
筆跡司法鑑定
一、筆跡真偽鑑定(是否某人或同一人書寫)類案件需準備的送檢材料: 1、檢材。文書司法鑑定中的檢材是指對檔案中的某項內容(如:筆跡、印章、列印檔案)有異議需要鑑定的材料,稱為檢材。筆跡司法鑑定一般要求委託人提供檢材原件,有的案件調取原件有困難的可以由鑑定機構派人現場拍照或由出處者簽章提供影印件。 2、樣本。是指與檢材相對應的供檢驗比對的材料。如:書寫人同年或相近年份、年代的真實筆跡樣本若干份,對數量沒有具體要求,一般3-5份左右,只要特徵反映充分就可以作為樣本比對材料。二、填寫《司法鑑定委託書》 委託書沒有特定的格式,內容一般包括委託的鑑定單位、委託事項、委託人、委託時間。 三、簽訂協議 委託和受理雙方簽訂《司法鑑定協議書》一式兩份,雙方各持一份。 四、提供有效證件 委託人應提供合法有效身份證明材料件(如:營業執照、身份證、工作證) 五、送達或郵寄 委託人可以將上述材料直接送達到鑑定機構,如採用郵寄方式,最好選擇郵政EMS特快專遞保價郵寄。 六、交納鑑定費 委託人在委託鑑定後,應按照協議約定交納鑑定費,交費方式現金支付、轉帳均可。 七、鑑定週期及領取鑑定書 按照《司法鑑定程式通則》規定,司法鑑定機構應當在與委託人簽訂司法鑑定協議書、收到送檢材料和鑑定費之日起三十個工作日內完成委託事項的鑑定。特殊情況經本機構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延長時間一般不得超過三十個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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