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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效合同和可變更可撤銷區別

無效合同和可變更可撤銷區別

二者產生的原因不同:
可變更、可撤銷合同產生的原因主要有重大誤解、顯失公平、欺詐脅迫、乘人之危;
無效合同產生的原因主要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損害社會公共利益、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等。
《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條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無效合同和可變更可撤銷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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