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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案件如何指派?

法律援助案件如何指派?

對於經濟條件有限請不起律師的訴訟人員,或者是特殊案件的相關訴訟人,有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可以申請法律援助,即由政府所設立的法律機構組織派出律師對申請援助的訴訟人員以法律服務以保障其法律權益。那麼,法律援助案件如何指派?下面由本站來為您解答。

法律援助案件如何指派?

法律援助案件如何指派

一、在有利於法律援助案件的銜接在前提下,實現法律援助的連續性。

法律援助案件既有訴訟案件又有非訴訟案件,既有民事案件代理又有刑事案件被害人。民事案件分非訴訟代理、訴訟代理,非訴訟案件包括仲裁代理、行政複議、和解和調解,在不服裁定決定或打不成協議的情況下應發一審、二審甚至再審,每一種情形下如果符合法律援助條件均可以給予法律援助。刑事案件中存在偵查、審查起訴、公訴三個階段,訴訟階段又分一審、二審兩個審判級別,根據《刑事訴訟法》犯罪嫌疑人從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或採取強制措施即可委託辯護人蔘與訴訟,被害人也可以委託代理人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以維護其合法權益。無論是刑事案件還是民事案件,現階段法律援助案件的指派在沒有法律沒有明確規定的情況下實行分階段指派,即非訴訟案件、訴訟案件、偵查階段、審查起訴階段、一審、二審、再審分別指派出具指派函。在實踐中為了保證案件的連續性採取以下一種做法:

(一)首援負責制,原則上對於非訴訟案件進入訴訟程式的或者一審指派的案件提起上訴啟動二審程式的由第一次指派代理的人員繼續代理訴訟,非特殊事由不便繼續代理外,為了提高案件審結效率,不再另行指派其他律師,由原代理律師繼續代理訴訟。

(二)首問負責制,對於社會律師在律所為當事人提供免費法律諮詢,認為經濟困難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並協助當事人辦理法律援助的,原則上指派提供免費法律諮詢的律師代理。

(三)對看守所、刑警大隊、檢察院等法律援助工作站指定聯絡律師為在押人員提供法律諮詢後申請法律援助的或者參與具體信訪案件處理的案件,指派指定聯絡律師或參與信訪案件處理的律師代理。

(四)根據法律援助中心的安排,在法律援助中心值班的社會律師,在值班期間為當事人提供免費法律諮詢,當事人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指派值班律師代理辦理。

(五)在雙聯本站活動中擔任聯絡村(社群)的服務律師的,為聯絡村(社群)村民(居民)提供免費法律諮詢並協助村民辦理法律援助的,經法律援助中心審查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原則上指派服務律師提供法律援助。

二、有利於法律援助的均衡發展為前提下,實現法律援助全覆蓋。

現階段市、區對律師事所實行對口管理,法律援助指派只能指派直接管理的律師事務所或法律服務所承辦,制約了法律援助的全面發展。適當擴大法律援助隊伍,提高法律援助質量。受級別管轄的限制,在當事人意願選擇的律師為市屬律師事務所律師,區法律援助中心無權指派到市屬律所,只能在區屬律師事務所律師範圍內選擇或建議當事人向市法律援助中心申請,不能實現當事人意願選擇律師。其次,大量的法律援助案件由縣區法律援助指派,在法律援助經費嚴重不足情況下,對於上訴案件因受區法律援助辦案經費的限制一般往往建議當事人向市法律援助中心申請法律援助,而市法律援助只能另行指派市屬律師事務所律師辦理,不能做到援助案件連續性。

這些在實際運作中也存在問題,在現行法律援助法規規章無明文規定的情況下,建議擴大法律援助指派範圍將市屬律所有意願提供法律援助的律師事務所納入區法律援助志願者隊伍中來,同時在市級法律援助經費給予適當傾斜,彌補在法律援助經費不足的缺口。

三、在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在為前提,實現良好的社群秩序。

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中面對農民工集體討薪、涉訪涉訴等複雜疑難案件,法律援助中心一方面要做好當事人的思想工作,防止事態的擴大,另一方面還要對於其合法訴求予以幫助,引導其以合法方式實現訴求,指派時不但要考慮承辦律師業務能力還要考慮有較強的責任心的律師承辦。

(一)針對群體性糾紛案件,法律援助中心除了要及時穩定當事人情緒耐心解答防止事態擴大外,要指派責任心較強律師有一定政治覺悟的律師辦理,便於法律援助中心隨時掌握案件進展情況;

(二)針對不同型別的案件,區別對待分類指派。律師和基層法律工作者雖然都是法律工作者,但他們的承辦案件型別和法律的應用能力具有一定的差別。指派中凡是刑事案件或與刑事案件相關聯的案件,無論是被害人的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還是其他民事部分的代理,基層法律工作者均不予指派。對於基本法律事實清楚,法律關係明晰爭議不大的案件可以指派至基層法律服務所承辦,其他複雜疑難案件一律指派律師事務所承辦;

(三)、對於有涉訪涉訴類案件的發生,法律援助中心針對案件情況要及時指派律師參與信訪接待和處理,因為參與律師對案件提前介入,對案件事實掌握比較清楚,其法律意見得到當事人認可的前提下,指派參與的律師代理,如果集體訴訟人數眾多(20人以上)可以考慮指派由兩名律師共同代理;

(四)、根據法律援助中心實際情況,法律援助中心在崗公職律師1人,主要負責法律諮詢、法律援助案件的稽核、登記、網上錄入等工作,本職工作任務較重,事實上也不承擔具體法律援助案件的代理,全部法律援助案件均指派由律所承辦,同時去政府要求公職律師不能接受法律援助補貼,也嚴重削弱了公職律師辦理法律援助案件的積極性;

(五)、對於法律援助案件中,一個案件雙方代理人或辯護人不能為同一律師事務所的律師,在審查指派中應當注意在雙方均申請法律援助或者案件對方代理人情況,避免一個律師律師作為同一案件代理人的情況發生。

以上則為相關的法律條款,對於經濟條件有限或者特殊案件的牽涉人,有權享受無償的政府提供的法律援助,來保障其法律基本權利。然而對於法律援助案件的指派,依然有一系列規定。以上就是法律援助案件如何指派的相關回答,希望對您有幫助,更多相關問題請諮詢本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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