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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法律援助程式細則

四川省法律援助程式細則

總則

四川省法律援助程式細則

第一條為了規範法律援助事項的辦理程式,保證受援人得到及時、高效、便捷和符合標準的法律服務,提高法律援助事項辦理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法律援助條例》、《四川省法律援助條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關於刑事訴訟法律援助工作的規定》,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關於民事訴訟法律援助工作的規定》,司法部《辦理法律援助案件程式規定》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國家檔案局《歸檔檔案整理規則》(DA/T 22—2015)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範性檔案的規定,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法律援助是指由政府設立的法律援助機構依照相關規定,組織法律服務機構和法律援助人員,為經濟困難和特殊案件的當事人提供法律服務,以保障其合法權益得以維護並免收法律服務費用的一項法律保障制度。

法律援助機構是指省級、市(州)級、縣級法律援助中心。

法律服務機構是指律師事務所、基層法律服務所、公證機構和司法鑑定機構。

法律援助人員是指接受法律援助機構安排、指派,依法承擔法律援助事項的法律援助機構律師、法律服務機構的執業人員、公職律師、法律援助社會志願人員。

特殊案件當事人是指依法通知辯護或者代理的受援人以及本細則第二十四條規定的受援人。

第三條司法行政機關和法律援助機構應當協調相關部門和單位依法保障辦理法律援助事項的法律援助人員的執業權利,保障法律援助工作的順利開展。

第四條對法律援助事項的辦理主要採取以下形式:

(一)解答法律諮詢;

(二)代擬法律文書;

(三)出具法律意見書;

(四)刑事辯護和刑事代理;

(五)民事、行政訴訟(行政複議)代理,強制醫療代理和仲裁代理;

(六)調解及其他非訴訟法律事務的代理;

(七)司法鑑定;

(八)公證證明;

(九)其他形式。

對以前款第三至第八項形式辦理的法律援助事項作為法律援助案件,實行重點管理。

第五條法律援助程式是指法律援助事項從諮詢、申請到辦結、歸檔的全部辦理環節,包括諮詢、申請、審查、立案、編號、指派、辦理、結案、監督、歸檔和補貼發放等。

第六條法律援助程式應當遵循合法、規範、便民、高效的原則。

第七條法律援助實行“六統一”制度,即統一審查受理、統一立案編號、統一安排指派、統一跟蹤監督、統一案卷歸檔、統一補貼發放。

第八條法律援助程式由法律援助機構負責組織實施。

第九條法律援助機構、法律服務機構和法律援助人員在組織、實施法律援助過程中,應當遵守相關法律、法規、司法部規章、司法行政機關的規定和行業執業行為規範等規定,保守國家祕密、當事人的商業祕密,不得洩露個人隱私,嚴禁違反規定向受援人收取任何財物。

我們可以大致從總則中瞭解到四川省的法律援助規定和各大省市的規定差不多,都是要經過一定的法律程式和手續的。主要目的都是為了幫扶條件比較困難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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