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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的責任主體是什麼?

法律援助的責任主體是什麼?

法律援助的責任主體是什麼

法律援助的責任主體是什麼?

法律援助作為一種國家責任,其責任主體不應僅限於行使國家行政管理權的政府,也包括國家司法機關以及所有的行政機關。一個完整的法律援助體系,由法律援助主管部門、法律援助機構和受援助人員構成。不同的角色對應的法律責任不同。

1、法律援助主管部門的法律責任

對法律援助資金的管理、使用進行監督以及對援助機構工作進行監督過程中所產生的責任,由主管監察、審計部門對相關部門、主管人員和負責人給予行政處分。

《法律援助條例》第三十條“司法行政部門工作人員在法律援助的監督管理工作中,有濫用職權、玩忽職守行為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法律援助機構的法律責任

《法律援助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法律援助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以及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紀律處分,由司法行政部門責令追回,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3、法律援助人員的民事責任、行政責任

受理法律援助過程中的拒絕受理、拖延及其他違法行為的責任,由主管部門對機構或人員予以行政處分;對申請人或受援人造成損害的,承擔賠償責任。援助人員不認真履行職責,侵犯受援人合法權益並造成損害的,責令停止侵權並賠償損失;援助人員洩露商業祕密或個人隱私,責令停止侵權,並賠償損失;援助人員非法索取、收受財物,責令返還。援助人員拒絕接受指派的,給予警告、責令履行、代償金或一定期限的停止執業的處罰。援助人員不認真履行職責,侵犯受援人合法權益的,取消援助人資格並責令繳納代償金,或處以警告、通報批評、暫停執業、罰款等處罰。援助人員非法索取、收受財物的,處以警告、通報批評、暫停執業、罰款等處罰。

4、受援人的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其他法律責任

由受援人過錯造成損失的,由受援人承擔;受援人以欺詐方式獲得援助的,雙倍支付費用,或是取消其受援助資格、罰款,造成其他人損失的,責令賠償。違法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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