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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詐騙罪的行為表現

合同詐騙罪的行為表現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規定的合同詐騙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採取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等欺騙手段,騙取對方當事人的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罪的詐騙行為表現為下列五種形式:

合同詐騙罪的行為表現

1)以虛構單位或者冒用他人的名義簽訂合同的。

2)以偽造、變造、作廢的票據或者其他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的。這裡所稱的票據,主要指能作為擔保憑證的金融票據,即匯票、本票和支票等。所謂其他產權證明,包括土地使用權證、房屋所有權證以及能證明動產、不動產的各種有效證明檔案。

3)沒有實際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額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誘騙對方當事人繼續簽訂和履行合同的。

4)收受對方當事人給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擔保財產後逃匿的。

5)以其他方法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的。這裡所說的其他方法,是指在簽訂、履行經濟合同過程中使用的上述四種方法以外,以經濟合同為手段、以騙取合同約定的由對方當事人交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定金以及其他擔保財物為目的的一切手段。

行為人只要實施上述一種詐騙行為,便可構成本罪。

需要注意的是,成立合同詐騙罪的主體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單位。根據《合同詐騙犯罪案件證據審查要點》(檢察日報 2018-5-27)對於可能成立單位犯罪的案件,應重點審查以下證據:(1)單位是否為了實施犯罪而成立,成立後是否主要實施犯罪活動,犯罪所得是歸個人所有還是歸單位所有。(2)證明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性質的相應法律文書,機關、團體法人程式碼。(3)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法人工商註冊登記證明、法人設立證明、稅務登記證、享受稅收減免優惠政策的有關證明,辦公地和主要營業地證明、法定代表人等。從事特殊行業的,應當有相應的批文或許可證。(4)單位內部組織的有關合同、章程及協議書等,證明單位的組織形式、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證據。(5)銀行賬號證明、註冊資料、年檢情況、審計或清理證明等,證明單位管理情況及資產收益、流向、處分等情況的證據。(6)單位已經被撤銷的,應有其主管單位出具的證明。(7)其他證明單位相關情況的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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