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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贈的房產要返還嗎?法院判了 結婚半年就離婚

受贈的房產要返還嗎?法院判了 結婚半年就離婚

結婚時候男方贈與房產給女方遭到家人反對後反悔100%的產權要變成25%?

女方不認可,告上了法庭要求離婚

結婚半年就離婚,受贈的房產要返還嗎?法院判了
法院審理認為

具有彩禮性質的受贈房產應當返還

【案情回顧】“男方自願將XX房子過戶給女方,我們將結婚相愛到老……”2020年1月,大民和阿惠登記結婚,並在先前擬定的《愛的合約》上簽字捺印。
大民和阿惠均為離異再婚,且各有子女,考慮雙方孩子均日漸長大,兩人協商確定原在大民名下的某房產歸阿惠所有。領證當日,雙方簽訂《夫妻財產約定協議書》,其中載明“XX房子是大民婚前財產,現經雙方協商一致,約定上述房屋的產權歸阿惠單獨所有”,並在浙江省舟山市岱山縣不動產登記中心辦理了該套房產的不動產轉讓手續。
但是大民的家人對此事堅決反對,同年4月中旬,大民的家人和兩人進行協商,提出對房產份額進行重新分配,給阿惠25%份額。大民贊同了房產份額分配方案,並希望阿惠也能接受,兩人因此逐漸產生了隔閡,之後兩人分居,大民提出在房產變更登記後離婚。 阿惠不同意,起訴到浙江省岱山縣人民法院,要求判令兩人離婚,確認上述房產歸其所有。而大民認為阿惠應將該房產返還。【法院審理認為】
岱山法院審理後認為:雙方擬定的《愛的合約》就涉案房產的轉讓、房產迴轉的條件以及以後房產的歸屬作了明確約定,從中表明大民將涉案房產轉讓給阿惠,是以雙方結婚及婚後感情生活的長久穩固為真正目的。換言之,涉案房產成為維持雙方婚姻關係的擔保。故從這一層面來看,涉案房產也具有彩禮的性質然而雙方在登記結婚後不足半年開始分居生活直至起訴離婚,於阿惠而言,意味著以短暫的婚姻取得市值達百萬元的財產;於大民而言,將在短暫的時間內損失百萬元的財產,該贈與行為足以導致其生活面臨困境。上述此消彼長之狀態,顯然有失公平,現大民要求阿惠返還涉案房產,本院予以支援然而雙方婚後畢竟經歷過共同生活,具有彩禮性質的房產理當以折價款的形式予以部分返還,且離婚後無所依靠的阿惠將面臨獨自撫養幼女的生活困境,從適當照顧婦女合法權益考慮本院酌情確定由大民一次性給予阿惠13萬元的經濟補償作出判決:准予阿惠與大民離婚;阿惠將房屋返還給大民,大民一次性支付阿惠經濟補償人民幣13萬元。

兩人均不服判決,提起上訴,浙江省舟山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目前該案判決已經生效。(以上均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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