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人與投保義務人承擔責任的先後順序 機動車未投保交強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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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 未依法投保交強險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當事人請求投保義務人在交強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投保義務人和侵權人不是同一人,當事人請求投保義務人和侵權人在交強險責任限額範圍內承擔相應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權威觀點
綜上,對於本條第2款投保義務人與侵權人承擔相應責任的理解,包括兩個層次∶第一個層次是,投保義務人與侵權人各自均應向受害人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即投保義務人對其因不依法投保交強險給受害人在不能得到交強險責任限額內賠付利益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侵權人對機動車交通事故給受害人造成的人身、財產權利損失承擔賠償責任;第二個層次是,受害人請求投保義務人與侵權人賠償損失的,應由侵權人先就其給受害人造成的全部損失進行賠償,侵權人無力賠償部分,由投保義務人在其應投保交強險責任限額範圍內對受害人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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