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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撫養人認定中哪些是被撫養人

交通事故撫養人認定中哪些是被撫養人

交通事故撫養人認定中哪些是被撫養人
交通事故撫養人認定中哪些是被撫養人
1、受害人依法應當承擔扶養義務的未成年人。依據我國《民法典》的規定,此類被扶養人應該包括:未成年子女;有負擔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對於父母已經死亡或者父母無力撫養的未成年孫子女與未成年外孫子女;父母已經死亡或者父母無力撫養的未成年弟、妹。
2、受害人依法應當承擔扶養義務的、喪失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成年近親屬。何謂近親屬,雖未規定,但《民法典》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名譽權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都作了解釋。“近親屬”應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因此,喪失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成年近親屬包括:喪失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配偶;喪失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父母;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有負擔能力的孫子女、外孫子女對於子女已經死亡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負擔能力的弟、妹對於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兄、姐。
3,賠償權利主體限於與受害人有法定扶養關係的人,不包括有事實上扶養關係的人。在人身損害賠償訴訟中,如何界定被扶養人,《民法典》和《關於審理觸電人身損害賠償案件的若干問題的解釋》採取了“實際撫養人”的模式。將被扶養人界定為“以死者生前或者殘者喪失勞動能力前實際撫養的,沒有其他生活來源的人”,這種模式的缺陷是將導致那些在受害人死亡或者殘疾前享有法定被扶養權利的人,因受害人沒有實際履行該義務而被排除在被扶養人的範圍之外,顯然不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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