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暴力取證罪與刑訊逼供罪

暴力取證罪與刑訊逼供罪

暴力取證罪與刑訊逼供罪

刑事犯罪是各種社會矛盾和社會消極因素的綜合反映,並且這種反映表現的領域和強度,與一個國家社會變革的深度和廣度密切相關。法律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依照法律定罪處刑;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不得定罪處刑。現代犯罪的型別有很多種,刑法中對於不同的犯罪情形以及型別都進行了相應的分類,刑事犯罪的種類很複雜。

精選律師 · 講解例項

刑事責任,刑訊逼供罪和暴力取證罪的區別

犯罪物件不同。暴力取證罪的物件限於刑事案件的證人,刑訊逼供罪的物件則是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3。兩者的區別是:1、目的不同。暴力取證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員以暴力逼取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的行為您好,刑訊逼供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員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變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為,也可以使非暴力方式。暴力取證罪行為人的目的是為了逼取證人證言,刑訊逼供罪行為人是為了逼取口供。2、行為人方式有差異。刑訊逼供既可以是暴力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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