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1年女性延遲退休 法律 關注:2.51W次 2017女性職工訴退休糾紛案。用人單位在明知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情況下仍與勞動者簽訂的勞動合同,名為勞動合同實為勞務協議,不再適用勞動法的規定。即用人單位不能再依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的規定解除該合同。如單方解除,用人單位即構成違約,應承擔賠償損失的違約責任,且該違約責任的承擔無須以當事人的約定為前提 標籤: 勞動糾紛 勞動保障 延遲 女性 退休 文章版權屬於文章作者所有,轉載請註明 https://pfbkw.com/zh-tw/guwen/falv/y6oj9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