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行賄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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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賄罪山東省
行賄罪指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含在經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定,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數額較大,或者違反國家規定,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各種名義的回扣費、手續費)的行為。行賄罪的構成要件
1、本罪的客體是國家工作人員所在單位的正常活動,行賄物件是國家工作人員。
2、本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的行為。
3、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凡是年滿16週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構成本罪。
4、本罪的主觀方面是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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