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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賠償司法救濟

國家賠償司法救濟

國家賠償司法救濟
國家賠償司法救濟程式

1、概念


國家賠償司法救濟程式,是指在國家賠償義務機關超過法定期限拒不作出國家賠償決定或賠償請求人不服國家賠償決定時,由人民法院依法審理,直接針對賠償請求作出判決或裁定的程式。賠償請求人一旦提起國家賠償訴訟,原國家賠償決定乃非經判決撤銷,仍具有法律效力。


國家賠償司法救濟程式中,可以調解結案。


2、性質


毫無疑問,國家賠償司法救濟程式屬於司法程式。其具體適用民事訴訟程式還是行政訴訟程式,有待學界進一步探討。筆者建議:宜採用行政訴訟程式,賦予國家賠償義務機關更多的舉證責任,更有利於請求人的國家賠償取得權。採用違法歸責原則的,賠償義務機關必須證明權力行使行為合法,方可免除國家賠償責任;採用結果責任原則的,國家賠償義務機關必須證明損失系由受害人故意所致,方可免除國家賠償責任。


3、管轄


行政賠償訴訟管轄遵循《行政訴訟法》的規定,一般情況下,仍遵循“原告就被告”原則,但如法院為國家賠償義務機關時,為保證程式公正,該法院應當迴避,可考慮通過提高審級或異地管轄的方式予以解決。


國家賠償的主體是公民,凡事公民,在執法機關執法的過程中,存在非法的行為,從而導致當事人的人身以及財產的權益受到損害的,都可以要求國家進行賠償,比如在拘留期間,有出現刑訊逼供的,後果嚴重的,就可以要求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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