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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改制的範圍

企業改制的範圍

企業改制的範圍
請問企業改制不予受理的範圍是怎樣的
法院認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二條的規定:“因企業自主進行改制引發的爭議,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人民法院受理企業改制中基於平等民事主體關係而發生的民事糾紛,但對於政府及其相關部門主導的企業改制,其權利轉移等事項並非企業自身所能決定的,由此引發的糾紛,應當由政府有關部門按照企業改制的政策規定統籌解決。本案經審查,根據衡陽市國有企業產權制度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衡企改復(2014)9號檔案,被告衡陽某公司的全部資產、全部人員、全部債務,已由衡陽某儀器廠接收,同時,衡陽某儀器廠作為國有企業進行改制重組,其改制系由政府及相關部門主導,因此,本案系由政府及其相關部門主導下的企業改制所引發的勞動爭議,不屬於人民法院管轄的範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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