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資會被強制執行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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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者因用人單位拖欠工資的行為而告上法院,要求公司在規定的時間裡面將拖欠的工資還給勞動者,法院在受理訴訟要求後也進行了判決,但用人單位方面一直沒有做好執行工作,那麼,法院強制執行工資嗎?聽聽本站網小編給出的具體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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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假工資是強制執行嗎
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勞動者生病的,勞動者可以依法享有醫療期,醫療期內,用人單位應當依法發放勞動者病假工資。 勞動部《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勞部發(1995)309號第五十九條規定: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治療期間,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由企業按有關規定支付其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可以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但不能低於最低工資標準的80﹪。 《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 第二條醫療期是指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的時限。 第三條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醫療時,根據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三個月到二十四個月的醫療期: (一)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三個月; 五年以上的為六個月。 (二)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六個月; 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為九個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為十二個月; 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為十八個月;二十年以上的為二十四個月。 第四條醫療期三個月的按六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六個月的按十二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九個月的按十五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十二個月的按十八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十八個月的按二十四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二十四個月的按三十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 第五條企業職工在醫療期內,其病假工資、疾病救濟費和醫療待遇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條企業職工非因工緻殘和經醫生或醫療機構認定患有難以治療的疾病,在醫療期內醫療終結,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應當由勞動鑑定委員會參照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鑑定標準進行勞動能力的鑑定。被鑑定為一至四級的,應當退出勞動崗位,終止勞動關係,辦理退休、退職手續,享受退休、退職待遇;被鑑定為五至十級的,醫療期內不得解除勞動合同。 第七條企業職工非因工緻殘和經醫生或醫療機構認定患有難以治療的疾病,醫療期滿,解除勞動關係,並辦理退休、退職手續,享受退休、退職待遇。- 文章版權屬於文章作者所有,轉載請註明 https://pfbkw.com/zh-tw/guwen/falv/xnd7dg.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