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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審理合同解除糾紛

最高院審理合同解除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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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無效合同賠償標準
一般情況下,在合同被確認無效以後,賠償損失責任以補償損失,儘可能地恢復原狀為原則,即:使無辜的當事人處於他未受到損害或損失時所處的狀況。 在合同被確認無效和被撤銷的情況下,信賴利益的損失又分為直接損失和間接損失。直接損失應當全部賠償,間接損失由於較難確定要看具體情況。 《合同法》第五十二條 合同無效的法定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 (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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