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簽訂無固定期限合同超過一年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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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訂立又稱締約,是合同雙方動態行為和靜態協議的統一,它既包括締約各方在達成協議之前接觸和洽談的整個動態的過程,也包括雙方達成合意、確定合同的主要條款或者合同的條款之後所形成的協議。合同一般都是雙方的法律行為,只有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才能成立,也就是說訂立合同是一個動態的過程,不論以何種方式訂立協議都必須經過要約和承諾這兩個階段。
精選律師 · 講解例項
簽訂無固定期限情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續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1.勞動者在公司連續工作滿10年的;
2.自建立勞動關係起已連續兩次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3.用人單位初次衽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10年的。
勞動者是否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約,是勞動者的自主權利。勞動者有權不與用人單位進行續約。用人單位不得強行阻撓勞動者進行離職或者以賠償為由阻止勞動者離職。並且用人單位需要給勞動者一定的補償,如果勞動單位拒絕給予補償,用人單位可以向勞動仲裁委員會或者法院進行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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