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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玩忽職守情節嚴重

教師玩忽職守情節嚴重

教師玩忽職守情節嚴重
教師玩忽職守罪最輕判幾年

玩忽職守罪,除法律有特別規定外,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玩忽職守罪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不履行、不正確履行或者放棄履行其職責,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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