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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首和立功的解釋

自首和立功的解釋

自首和立功的解釋
自首和立功的問題
根據刑法第六十七條“被採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論。”上述行為是自首行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處理自首和立功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條“被採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尚未掌握的罪行,與司法機關已掌握的或者判決確定的罪行屬同種罪行的,可以酌情從輕處罰;如實供述的同種罪行較重的,一般應當從輕處罰。”的規定進行量刑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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