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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壞交通工具罪既遂判刑標準是什麼

破壞交通工具罪既遂判刑標準是什麼

破壞交通工具罪既遂判刑標準是什麼
破壞交通工具罪既遂判刑標準是什麼
破壞交通工具罪的既遂以行為人實施的破壞行為足以使五種交通工具發生傾覆、毀壞危險,為標準。判斷是否足以發生傾覆、毀壞危險應注意:
1、交通工具必須是正在使用過程中的,包括正在行駛、飛行期間,也包括在使用過程中的停機待用期間。如果破壞的是尚未交付使用或者正在待售、待修、保管、修理過程中的交通工具,就不構成本罪
2、破壞的應是交通工具關鍵部位或重要裝置,即可能影響交通工具的效能及安全的部位。如果破壞的是座椅、車窗等不影響安全行駛的輔助裝置,則不構成本罪,一般 應以故意毀壞財物罪論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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