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募集資金管理細則

募集資金管理細則

募集資金管理細則
募集資金管理細則
深交所釋出中小板募集資金管理細則(附全文)
各中小企業板上市公司、保薦機構:
為規範中小企業板上市公司募集資金管理,提高募集資金使用效率,根據《公司法》、《證券法》、《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管理辦法》、《上市公司證券發行管理辦法》、《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深圳證券交易所中小企業板塊上市公司特別規定》,我所制定了《中小企業板上市公司募集資金管理細則》,現予以釋出,自發布之日起施行。中小企業板上市公司新增募集資金和尚未使用完畢的募集資金管理均應遵守本細則。
特此通知
附件:《中小企業板上市公司募集資金管理細則》
二○○六年七月十二日
附件:
中小企業板上市公司募集資金管理細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中小企業板上市公司募集資金管理,提高募集資金使用效率,根據《公司法》、《證券法》、《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管理辦法》、《上市公司證券發行管理辦法》、《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深圳證券交易所中小企業板塊上市公司特別規定》,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中小企業板上市公司(以下簡稱"上市公司")募集資金管理適用本細則。
第三條 本細則所稱募集資金是指上市公司通過公開發行證券(包括首次公開發行股票、配股、增發、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等)以及非公開發行股票向投資者募集並用於特定用途的資金。
第四條 上市公司董事會應當負責建立健全上市公司募集資金管理制度、並確保該制度的有效實施。募集資金管理制度應當對募集資金專戶儲存、使用、變更、監督和責任追究等內容進行明確規定。
募集資金投資專案通過上市公司的子公司或上市公司控制的其他企業實施的,上市公司應當確保該子公司或控制的其他企業遵守其募集資金管理制度。
第五條 保薦機構及其保薦代表人在持續督導期間應當對上市公司募集資金管理事項履行保薦職責,按照《證券發行上市保薦制度暫行辦法》、《深圳證券交易所中小企業板塊保薦工作指引》及本細則的規定進行上市公司募集資金管理的持續督導工作。
第二章 募集資金專戶儲存
第六條 上市公司募集資金應當存放於董事會決定的專項賬戶(以下簡稱"專戶")集中管理,募集資金專戶數量不得超過募集資金投資專案的個數。
第七條 上市公司應當在募集資金到位後1個月內與保薦機構、存放募集資金的商業銀行(以下簡稱"商業銀行")簽訂三方監管協議(以下簡稱"協議")。協議至少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上市公司應當將募集資金集中存放於專戶中;
(二)上市公司一次或12個月內累計從專戶中支取的金額超過1000萬元或募集資金總額的百分之五的,上市公司及商業銀行應當及時通知保薦機構;
(三)商業銀行每月向上市公司出具對賬單,並抄送保薦機構;
(四)保薦機構可以隨時到商業銀行查詢專戶資料;
(五)上市公司、商業銀行、保薦機構的違約責任。
上市公司應當在全部協議簽訂後及時報本所備案並公告協議主要內容。
上述協議在有效期屆滿前提前終止的,上市公司應當自協議終止之日起1個月內與相關當事人簽訂新的協議,並及時報本所備案後公告。
第八條 上市公司應積極督促商業銀行履行協議。商業銀行連續三次未及時向保薦機構出具對賬單或通知專戶大額支取情況,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薦機構查詢與調查專戶資料情形的,上市公司可以終止協議並登出該募集資金專戶。
第九條 上市公司怠於履行督促義務或阻撓商業銀行履行協議的,保薦機構在知悉有關事實後應當及時向本所報告。
第三章 募集資金使用
第十條 上市公司應當按照發行申請檔案中承諾的募集資金投資計劃使用募集資金。出現嚴重影響募集資金投資計劃正常進行的情形時,上市公司應當及時報告本所並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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