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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資資產處置原則

非法集資資產處置原則

非法集資資產處置原則

刑事犯罪是各種社會矛盾和社會消極因素的綜合反映,並且這種反映表現的領域和強度,與一個國家社會變革的深度和廣度密切相關。法律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依照法律定罪處刑;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不得定罪處刑。現代犯罪的型別有很多種,刑法中對於不同的犯罪情形以及型別都進行了相應的分類,刑事犯罪的種類很複雜。

精選律師 · 講解例項

朋友陷入非法集資,請問非法集資資產處置原則有哪些?

關於非法集資資產處置原則是什麼,可以參考第三十八條 案發地省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轄區非法集資案件的處置和維護社會穩定工作。
第三十九條 對情節較輕、社會影響較小、非法集資單位或個人有還款能力和還款意願的案件,由省級人民政府責令非法集資單位或個人立即停止非法集資活動,指導、督促其限期完成集資款的清理和清退。
第四十條 除第三十九條所述案件處置方式外,非法集資案件一般處置程式為:
(一)成立專案組。
(二)制定處置方案。
(三)公告取締。
(四)債權債務申報登記和確認。
(五)資產負債審計和資產評估。
(六)資產清收、保全和實物資產的變現。
(七)集資款項清退。
第四十一條 省級人民政府應組織有關成員單位成立專案組。專案組可根據需要下設綜合協調、資金核查、債務清償、偵查保衛、宣傳接待等若干工作小組。
第四十二條 專案組應制定處置方案。處置方案應包括:組織領導、職責分工、處置原則、紀律要求和突發事件處置等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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