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牧法第四十三條主要內容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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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牧法第四十三條主要內容有哪些
從事畜禽養殖,不得有下列行為:(一)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國家技術規範的強制性要求使用飼料、飼料新增劑、獸藥;
(二)使用未經高溫處理的餐館、食堂的泔水飼餵家畜;
(三)在垃圾場或者使用垃圾場中的物質飼養畜禽;
(四)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危害人和畜禽健康的其他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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