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土地徵收補償分配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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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土地徵收補償標準
根據我國《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簡稱590令)第十七條 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徵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一)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
(二)因徵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
(三)因徵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補助和獎勵辦法,對被徵收人給予補助和獎勵。
目前,我國各省及地市縣都結合本地實際制定了590號令的實施辦法或細則,規定了本地的具體補償標準。特別需要說明的是,最高人民法院 2014年8月29日召開新聞通氣會,公佈了人民法院徵收拆遷十大案例,在指導案例中,確定了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應參照就近區位新建商品房價格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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