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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事故鑑定時效

醫療事故鑑定時效

醫療事故鑑定時效
醫療事故鑑定時效
醫療事故鑑定時效:我國的《醫療事故處理條例》規定:負責組織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工作的醫學會受理醫療事故技術鑑定之日起5日內,應當通知醫療事故爭議雙方當事人提交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所需的材料。患者及其家屬收到醫學會的通知的,那麼從這個時間起10日內,應當提交有關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的材料(病歷資料、證人證言、實物證據、封存藥物和血液製品等等)、書面陳述(治療經過及認為醫療機構存在醫療過錯的敘述)及答辯(對對方提出的意見、解釋的反駁)。負責組織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工作的醫學會應當自接到當事人提交的有關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的材料、書面陳述及答辯之日起45日內組織鑑定並出具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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