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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務侵佔罪數額規定

職務侵佔罪數額規定

職務侵佔罪數額規定
職務侵佔罪的數額
1、《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第八十四條 規定: [職務侵佔案(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一款)]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在五千元至一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 分贓300元是否要承擔刑事責任,要看您們全體人員共同侵佔了多少來進行認定。不過您們已經退回,應當不會再追究刑事責任了。 2、按照《刑法》第271條的規定,上級安排出貨的獲利,若據為己有,也屬於職務侵佔行為。300元顯然還不到追究刑事責任的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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