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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無效法官應釋明

合同無效法官應釋明

合同無效法官應釋明

合同效力,指依法成立受法律保護的合同,對合同當事人產生的必須履行其合同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的法律拘束力,即法律效力。這個“法律效力”不是說合同本身是法律,而是說由於合同當事人的意志符合國家意志和社會利益,國家賦予當事人的意志以拘束力,要求合同當事人嚴格履行合同,否則即依靠國家強制力,要當事人履行合同並承擔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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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理後合同無效是否需釋明

目前,法律法規司法解釋沒有明確規定是否需要釋明。但是,根據法律精神,法院認定合同無效應先向當事人釋明,並可以建議當事人一方按照合同無效的法律後果主張權利。
法律依據:
1.《合同法》第五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
(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2.《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六條 告知權利義務告知
人民法院對決定受理的案件,應當在受理案件通知書和應訴通知書中向當事人告知有關的訴訟權利義務,或者口頭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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