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普法百科網 >

法律顧問 >法律 >

國債質押登記部門

國債質押登記部門

國債質押登記部門

抵押擔保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對某一特定物的佔有,而將該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擔保法的規定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債務人以自己的房屋、汽車等財產作為自己債權擔保的行為就叫做抵押擔保,作為擔保的一種方式,我國法律對債務人相關的財產能否作為抵押物以及相關的抵押順序是做了明確規定的。

精選律師 · 講解例項

登記部門

現實生活中,他項權利通常是指抵押權利,他項權證由他項權人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 [1] 第四十二條規定,辦理抵押物登記的部門如下:

(一)以無地上定著物的土地使用權抵押的,為核發土地使用權證書的土地管理部門;

(二)以城市房地產或者鄉(鎮)、村企業的廠房等建築物抵押的,為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規定的部門;

(三)以林木抵押的,為縣級以上林木主管部門;

(四)以航空器、船舶、車輛抵押的,為運輸工具的登記部門;

(五)以企業的裝置和其他動產抵押的,為財產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

按照這個常理來說的話,這是不可以辦理這個東西的,這個東西是我們國家的房管部門核准,然後發的,你不是說隨隨便便就會有的,而且這個東西是抵押權人持有的證書,並不是那個房產證一樣的。所以說,在農村自己弄的房子是不可以辦理這個的。

  • 文章版權屬於文章作者所有,轉載請註明 https://pfbkw.com/zh-tw/guwen/falv/j7vk77.html